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17〕60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党委宣传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党群工作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近几年工作实际,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修订了《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2017年8月11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以及支持促进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繁荣文化市场,着力打造吉林特色文化,培养优秀文化艺术人才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国家、省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开透明、科学合理、专款专用、安全规范。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精准对标、绩效优先。
(三)坚持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发挥市场机制和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四)坚持思想政治导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管理使用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和市县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2.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5.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省委宣传部主要管理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论证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2.协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主体和责任人,会同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成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细化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筛选标准、项目实施、验收评估和绩效管理以及信息公开等有关具体要求,规范完善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3.会同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省体育局等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制定文化(体育)产业和繁荣社会主义文艺等方面的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的合规性审核、筛选、储备和组织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4.建立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资金三年滚动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
5.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和跟踪检查;按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做好专项资金管理有关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县相关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管理机制,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等内容。
2.组织建立项目库,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对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3.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落实承诺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4.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申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向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及项目实施方案或可研报告以及绩效目标等相关文件材料,并对项目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制度,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合规有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负责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文化(体育)产业类项目。包括:
1.培育骨干文化(体育)企业、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和特色文化(体育)品牌。
2.支持文化(体育)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发展、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开展高新技术研发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和数字化建设,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出口等。
3.构建现代文化(体育)产业体系,推动文化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兴文化产业业态。
(二)支持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参加全国性展演、展览和展示活动,吉剧振兴工程,以及文化艺术人才培养和获奖作品(人才)奖励等。
(三)支持落实国家、省文化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等政策规定,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项目宣传推介、招商引资和重要文化活动等。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年度重点文化工作,会同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充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四章 分配方式方法
第九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筛选,并按规定程序评审报批。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扶持项目。省委宣传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项目评审单位开展竞争性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研究同意后,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召开省委宣传部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确定专项资金拟扶持项目和扶持额度。
第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主体,在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评审时,原则上应通过竞争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项目评审单位。第三方项目评审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能力。按照公平、公正、诚信、负责的原则,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客观提出评审意见和结果。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对文化产业项目采取股权投资、贴息方式支持;对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文化艺术人才培养、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文化活动和重点文化工作、获奖文艺作品(人才)等,采取奖补方式支持。
(一)股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以股权方式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评估值或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项目申报单位实施的重点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和债券利息给予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额的8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贴息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奖补。分为事前补助、事后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1.事前补助。对文化艺术人才培养项目、文化项目宣传推介和招商引资活动,以及经批准确定的重大文化活动等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标准核定。
2.事后补助。对参加全国性展演、展览和展示活动,根据实际情况,每部作品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并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项目给予事后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0%且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题材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创作生产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奖励。对经认定为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订立辅导协议,并经吉林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以上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人才),在全国院线、央视等重要渠道播映、影响较大、有较高收视率和票房收入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遵循就高且不重复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对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和示范效应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分年度支持,最多不超过3年。对投入大、制作周期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的优秀作品,可视具体情况分年度支持,最多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对获得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发布下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间、支持方式、项目筛选和补助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类型和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
1.在吉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单位。具备从事文化产业、文艺创作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
3.文艺领域的社会团体。在吉林省注册,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记录。
4.拥有吉林省户籍的公民或定向为吉林省开展文艺创作的外省市公民和外籍人士。
(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发展政策及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需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并已纳入项目库。文化产业类项目应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科学合理的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需要立项审批的项目,已获有关部门批复;文艺作品类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既有立场又有市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除需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法人资质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股权投资的,应严格按照股权投资细则的相关要求报送。
(二)申请贴息的,需提供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发行债券合同及相关证明,已付利息凭证等材料。
(三)申请事前补助的,需提供项目(活动)实施方案、项目投资资金来源情况,以及详实的资金预算和自有资金落实证明,绩效目标、相关合同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复文件等材料。
(四)申请事后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完成情况、资金实际支出情况、相关部门验收证明、绩效报告,以及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
(五)申请奖励的,需提供获得奖励证明等材料。
(六)按规定需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省直有关部门、企业组织开展本部门、本企业及所属单位项目申报工作;市县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民营企业和个人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宣传部门、财政部门申报。
(二)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业、市县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初审,并现场踏查。对经审核合格的项目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其中,市县的资金申请报告应以财政部门文号联合行文。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需说明申报其他资金支持情况。省委宣传部负责与其他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时沟通衔接,避免重复补助。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确保申报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规性,严禁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和市县要加强项目申报环节的信息公开,明确筛选标准,公示结果,强化现场核查,对申报项目严格把关,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遵从精准性和有效性原则,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核,合格的纳入项目库;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和管理要求,组织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等部门对项目复审并推荐,对重大项目实地考察;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审单位,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评审合格项目现场核查,并公示结果。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二十三条 按照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前,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工作。省委宣传部于每年9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审核省委宣传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按规定报经省政府审批后,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五条 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支出部分,编制省级预算时列入省本级支出,能够纳入部门预算的要编入部门预算;用于市县支出部分,每年10月3 1日前提前下达市县。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其余部分于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下达。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专项资金指标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使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上交省财政。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对在两个预算年度内尚未下达给部门(或企业)和下级财政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办理上下级结算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由上级财政部门在30日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前)发文收回;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该部门(或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及时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用途需要调整的,可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前提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宣传部门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其中,市县按规定调整的,报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提报专项资金申请、省委宣传部提报专项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当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明确、具体,且在一定时限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细化和量化。
第三十四条 省直各部门、企业、各市县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认真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查。项目完成后,依照批复的绩效目标,总结分析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并将专向资金整体绩效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等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专门建账核算,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直各部门、企业、各市县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做好项目实施、补助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每年1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等报告,及时上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对未按规定报送的,实施重点督察,两年内取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九条 省委宣传部对省直各部门、企业、各市县项目、资金执行等情况跟踪管理和督查。每年3月10日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绩效报告和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四十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绩效等情况的信息公开(公示)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等信息,按规定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网、中国吉林网和省财政厅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有关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
(八)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九)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专项资金执行期间不再重复设立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到2020年。原吉林省财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制定的《吉林省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