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邀请菲律宾乐队在长春市朝阳区金樽酒吧演出的批复  
 

 

吉文审[2008]14号

吉林省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你公司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的菲律宾乐队3人来长春市朝阳区金樽酒吧进行商业演出,演出时间为2008年4月10日—2008年10月15日。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演出及安全等相关工作,到演出属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特此批复。

  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发布人: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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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4-25 12:51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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