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文审[2008]13号
吉林省艺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你公司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邀请的菲律宾乐队4人来长春市南关区圣马可酒吧进行商业演出,演出时间为2008年4月10日—2008年10月10日。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演出及安全等相关工作,到演出属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
特此批复。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