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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文发[2008]55号
各市(州)文化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
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及演出经纪人须持证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要求及规定,我省将于近期举办第二期国家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培训及考试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办法
根据我省演出经纪人较为分散这一实际情况,经研究,我省拟采用函授培训、集中考试这一办法。各市(州)将本地区参加函授学习人员名单于5月30日前报吉林省演出协会。考试由中国演出家协会组织并命题,吉林省演出协会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由中国演出家协会发放《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中国演出家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为国家级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力。
二、参加学习、考试人员范围及收费
全省各类演出经纪机构负责人及具体从事演出经纪工作的业务人员;专业剧团(民营剧团)主管业务负责人;剧场业务负责人;演出经纪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个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需要从事演出经纪工作的人员。
参加演出经纪人职业资格函授培训考试人员,每人费用为450元。报名时一次性交齐。
三、考试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考试时间定于2008年6月28日,地点在长春市。具体考点另行通知。联系人:吉林省演出协会——李 军、郎玉山
联系电话:0431——82716198、82700935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发布人:文化厅) |